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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百丞服务内容

     百丞税务资本运营团队成立10年有余,在企业并购重组、改制、合并、分立、IPO等资本运营项目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,我们提供专业的税务服务如收购谈判支持、尽职调查报告、审查合同协议税务问题、可行性分析、设计交易结构、和税务机关确认不确定的税务问题等。

    企业重组案例

    百丞协助奥特斯(中国)、上海华谊集团、双钱轮胎、上海城投高速公路、华电国际、爱科迪、山东黄金、山东钢铁等几十家公司实施重组项目。为客户合理合规享受相关税收政策。

    并购重组常见问题

    我司重组业务,适用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59号)中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政策,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缴纳,那在增值税方面是否有相应政策可以降低税负呢?
   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),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,通过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换等方式,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、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,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,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,不征收增值税。
    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(财税[2016]36号 附件2),在资产重组过程中,通过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换等方式,将全部或者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、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,其中涉及的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,不征收增值税。
    在资产重组中,必须将资产、债权、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,才适用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。
    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14]109号)关于股权、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,要求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,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。账面净值如何理解?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》
   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(七)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,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、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。
   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,是指有关资产、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、折耗、摊销、准备金等后的余额。
    各类扣除必须符合规定,否则,应转回至账面净值。

    并购重组团队